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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是伴侣动物?正确答案是……

法之剑 法之剑 2021-06-17

文|庄志明律师


昨天,我写了篇文章梅花鹿可吃,狗肉不可吃,这颠覆了我的三观,关于狗“不宜列入畜禽管理”的话题,文章发布后,很多粉丝感觉不过瘾,呼吁我从法律层面对这个问题再深入谈谈。

 

勉为其难,作为一名资深的非著名律师,我觉得这个问题多说说也未尝不可,毕竟农村农业部开诚布公,欢迎人民群众畅所欲言、各抒己见的。

 

农村农业部组织起草的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,其依据是什么呢?根据“农业农村部关于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”,《目录》的依据是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有关规定

 


读者对《目录》有意见的,赶紧去提意见哦,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8日

 

了解了《目录》的制定依据,那就很好办了。从依据入手探讨探讨这个问题。

 

人大常委会《决定》里有这么一个规定:“三、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,属于家畜家禽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。

 

就是说,农村农业部来制定《目录》是有依据的,如何制定呢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的规定

 

说来说去,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至关重要。

 

那《畜牧法》对畜禽如何定性的呢?《畜牧法》规定:本法所称畜禽,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。

 

畜牧法》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: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,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,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。

 

绕了一圈,又回到农村农业部制定《目录》的问题上了,农村农业部话语权很大。但具体如何制定《目录》,貌似没说明白,但通过第十一条,还是能大概看出个名堂的,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,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”,这应该就是制定《目录》基础前提。

 

狗在长期的历史中都是作为家畜饲养的,这是毫无疑义的,“六畜”也好,《五畜》也好,都包括了狗。这就是中国的传统。骂人的话“狗畜生”最形象直观地证明了狗就是畜。

 

通说认为,狗是由狼驯化而来的。早在狩猎采集时代,人们就已驯养狗为狩猎时的助手。因此,狗算是人类最早驯养的家畜。

 

从养狗的用途看,有用于宠物赏玩的,有用于生产工作的,有用于提供肉食的。

 

我国具有悠久的肉狗养殖历史,由于狗肉具有味道鲜美、营养丰富的特点,因此,成为很多人喜爱的一道美食。

 

人大常委会的《决定》规定:“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、交易、运输、食用野生动物的,必须严格禁止。”狗显然不是野生动物,狗属于家畜,不应该成为禁止食用的范围。

 

《畜牧法》第一条开宗明义: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,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,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,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,制定本法。当前,在肉狗形成广泛产业养殖、食用经营的情况下,狗不作为家畜考虑,显然和《畜牧法》的立法宗旨不符的。

 


狗在中国的历史传承、饮食文化中的价值和定位,应该成为农村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工作的重要内容,尊重历史,尊重传统,制度自信,文化自信,切记切记。

 

农村农业部对《目录》的说明认为:[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,狗已从传统家畜“特化”为伴侣动物,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,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。]这一说法是没有依据的,如果狗“特化”为伴侣动物,那么多肉狗咋办?肉狗又是谁的伴侣?肉狗生产经营产业咋办?

 

狗为伴侣动物,是个伪命题,人们喜欢的动物都可能成为“伴侣”,猫、猪、鸡、鱼,甚至还有蛇,都可以成为某些人的宠物,仅仅把狗是一些人的“伴侣”的情况,推而广之成为人类的伴侣,这是强人所难,牵强附会了。

 

准确地说,如果狗是伴侣动物,那它只是狗主人的伴侣动物,对于其他人来说,它无法成为伴侣动物,其他人只会成为狗狂吠的对象。以伴侣动物为由,把狗不列为畜,名不正言不顺。

 

至于拿洋人的习惯来模仿,更是要不得,对于外来的习惯和做法,鲁迅早就告诫,“我们要运用脑髓,放出眼光,自己来拿!”而不是全盘照搬,一古脑地模仿。东施效颦讽刺的就是瞎模仿的人。

 

从现实情况看,一些地区时常出现狂犬疫苗短缺,这现象意味着什么,都懂的。如果狗的地位在现有层面上再上一个台阶,那显然其危害性也随之增长,这一点提请农业农村部有所考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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